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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刘鹏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
负责人:张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男,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怀来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彩霞,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B座19号底商。
负责人:王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美静,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鹏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温彩霞、被告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史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337600元;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l月31日,刘鹏飞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长城路政府东门,与陈业驾驶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冀G×××××号车乘车人李惠剑、刘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鹏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业及乘车人刘星、李惠剑无责任。冀G×××××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对该车定损337600元,并已经赔付车辆所有人怀来天元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37600元。冀G×××××号车在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30万元。现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辩称,刘鹏飞没有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对事故真实性不认可,且系饮酒后驾车,故不予赔偿。
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刘鹏飞驾驶的冀G×××××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被告刘鹏飞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拒赔情形,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刘鹏飞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刘鹏飞亦一直未向我公司报案,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及造成的损失,所以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刘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l月31日,刘鹏飞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长城路政府东门,遇陈业驾驶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驶来,即将会车时刘鹏飞驾车驶入逆行,陈业驾车向左躲避,刘鹏飞驾车向右躲避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冀G×××××号车乘车人李惠剑、刘星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20日,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怀公交字(2017)第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鹏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业及乘车人刘星、李惠剑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系冀G×××××号车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公司,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系冀G×××××号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系冀G×××××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保险金额30万元),上述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对冀G×××××号车推定全损,减去残值后,于2017年5月19日将车辆损失337600元赔付冀G×××××号车辆所有人怀来天元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7年3月27日,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车损337600元。
又查明,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刘鹏飞签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2款约定驾驶人有“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亦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故原告太平洋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已经将所承保的冀G×××××号车的车损337600元给付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依据保险法规定,向三被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刘鹏飞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且对“饮酒后”常人不会产生不同理解,故被告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此抗辩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证实,且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故被告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认为“刘鹏飞系饮酒后驾车,且没有报案,对事故真实性不认可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应当按照交强险约定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4、被告刘鹏飞作为直接侵权人,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原告损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车损337600元,应当由被告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赔偿2000元,由被告刘鹏飞赔偿335600元,被告燕赵保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刘鹏飞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335600元。
三、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4元,由被告刘鹏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丽娟
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
人民陪审员 韩旭照

书记员: 郭亚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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