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昆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秉赛工贸有限公司、涂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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