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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白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126-2。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戴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丽、马迪,被上诉人白某,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北戴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白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外人刘彬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被上诉人白某的履行能力,认定白某主要责任按60%承担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蓬 审 判 员  吴从民 代审判员  武学敏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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