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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诉王某某、矫某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
矫某某
卢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00063-7。
负责人刘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矫某某,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无职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矫某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美玲,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晓非、被上诉人矫某某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二个月,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垦红鉴所(2012)临鉴字第005号及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双医程(2014)临鉴意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王某某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均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6180-2006),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由此可能导致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发生变化,进而引发王某某赔偿数额发生改变,且一审认定王某某系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明显不当,故一审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为核查案件事实,本案发回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本院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垦红鉴所(2012)临鉴字第005号及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双医程(2014)临鉴意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王某某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均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6180-2006),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由此可能导致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发生变化,进而引发王某某赔偿数额发生改变,且一审认定王某某系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明显不当,故一审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为核查案件事实,本案发回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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