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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孙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孙某
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万喜林、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子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万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孙某为其所有的冀F×××××号货车在太平洋保险支保定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000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2013年12月23日,谢伟明驾驶冀F×××××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定兴县北塘路仓巨村南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永强驾驶的冀F×××××号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定兴县交警大队认定,谢伟明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支付施救费4000元。2014年2月18日,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冀F×××××号货车损失公估为55000元,孙某支付公估费38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车损、施救费数额及公估费承担主体。关于车损,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泛华保险公估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其车辆损失。上诉人虽对公估程序以及公估结果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也未能就定损数额进行举证证实,故对上诉人关于公估程序不合法、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同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对上诉人二审中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公估费的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审法院确定公估费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承担,于法有据。关于施救费,《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系行政主体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收费标准虽对施救单位具有指导和约束效力,但并不必然证实施救单位向受援人实际收取的费用,且被上诉人已提交施救费正式发票,故对上诉人以该文件标准确定实际发生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车损、施救费数额及公估费承担主体。关于车损,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泛华保险公估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其车辆损失。上诉人虽对公估程序以及公估结果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也未能就定损数额进行举证证实,故对上诉人关于公估程序不合法、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同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对上诉人二审中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公估费的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审法院确定公估费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承担,于法有据。关于施救费,《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系行政主体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收费标准虽对施救单位具有指导和约束效力,但并不必然证实施救单位向受援人实际收取的费用,且被上诉人已提交施救费正式发票,故对上诉人以该文件标准确定实际发生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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