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保定兴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保定兴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董宝生
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兴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宝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子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宝生、王文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保定兴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为其冀F×××××号解放牌货车在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处投保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2011年8月12日,司机刘章虎驾驶该被保险车辆在太原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章虎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刘章虎因此事故受伤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空军总医院两次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91447.26元。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事后出具了对刘章虎的伤残鉴定委托,并认可被上诉人关于该委托能够印证保险事故的主张,故可以认定刘章虎伤情系因该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应承担车上人员保险责任,对上诉人主张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赔偿金数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未能提出合理抗辩,亦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可,故对上诉人认为理赔证据不足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刘章虎医药费9144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23798元,费用总计115245.26,超出了100000元责任保险金额,原审判决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有失公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事后出具了对刘章虎的伤残鉴定委托,并认可被上诉人关于该委托能够印证保险事故的主张,故可以认定刘章虎伤情系因该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应承担车上人员保险责任,对上诉人主张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赔偿金数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未能提出合理抗辩,亦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可,故对上诉人认为理赔证据不足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刘章虎医药费9144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23798元,费用总计115245.26,超出了100000元责任保险金额,原审判决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有失公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刘园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