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街28号。代表人:于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光,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昕,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被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光、关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冬云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书记员: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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