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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赵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王俊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
涂某乙
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
赵某
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66号。
负责人:储强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阳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59号1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涂财袓,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某乙,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蚌路307线春雨汽车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建全,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赵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公司、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赵某、杨某在法定答辩期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举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沪D×××××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公司为维修该车实际支出款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该车损失的评定价相一致。上诉人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对该车进行了定损,但定损价格与该车的实际维修及评估价格相差甚远,上诉人在不能合理解释上述差额系不合理或不必要支出的情况下,该车损失按照实际维修价格认定更为客观、公平。故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其定损价格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一审判决未将该停运损失作为上诉人的赔偿范围,故其上诉没有事实依据。
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杨某驾驶超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占道停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赵某所有的挂靠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运营的保险机动车因违反法律有关装载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扣减1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事故车辆所有者杨敏承担,被上诉人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6403元,商业险赔款136668.6元,共计143071.6元。
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款27632.4元。
四、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对赵某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对杨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5元,由赵某负担5085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118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沪D×××××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被上诉人上海财荣物流公司为维修该车实际支出款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该车损失的评定价相一致。上诉人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对该车进行了定损,但定损价格与该车的实际维修及评估价格相差甚远,上诉人在不能合理解释上述差额系不合理或不必要支出的情况下,该车损失按照实际维修价格认定更为客观、公平。故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其定损价格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一审判决未将该停运损失作为上诉人的赔偿范围,故其上诉没有事实依据。
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杨某驾驶超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占道停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赵某所有的挂靠安徽春雨物流公司运营的保险机动车因违反法律有关装载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亳州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扣减1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事故车辆所有者杨敏承担,被上诉人安徽春雨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6403元,商业险赔款136668.6元,共计143071.6元。
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款27632.4元。
四、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对赵某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对杨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5元,由赵某负担5085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118元,上海财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

审判长:柯君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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