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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