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某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如某市。
负责人:王志军。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曹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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