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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列当事人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车辆修理费78,000元,具体支付期限如下: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每月月底前给付4,300元,余款4,900元于2020年6月底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如被告李某某未按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第二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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