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吴齐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尤程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某、吴齐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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