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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彩祥勇,男,1989年5月15日生,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贵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金,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张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南靖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负责人:杨来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艳,女。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彩祥勇、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南靖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5日,原告以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其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南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南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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