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与王某某、粘建林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周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粘建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粘建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保险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审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应当赔偿。三、王某某违反操作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四、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应当有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王某某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侵权,不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其有权作为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二、本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三、发生事故时其只是履行正常工作职能,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四、保险合同是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章,并未向其告知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且该条款未经保监会批准,因此该条款无效。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粘建林提交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粘建林的黑F77776号吊车于2011年1月在宝兴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卸木材时,将王某某击倒致残。告知投保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理赔。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约束的是合同相对人,即投保人粘建林与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之间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系被申请人粘建林的雇员牛林勇操作吊车时将王某某击倒致其残疾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保险合同第三人王某某因被保险人过错造成人身损害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应当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发生在宝兴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内,由于吊运木材作业现场存在危险性和一定的封闭性,一般只允许作业车辆及工作人员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均禁止进入,因此其不具备公众通行的性质,不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畴。同时涉案事故亦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情形。另外,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粘建林提交的证明,证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也确实以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王某某在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在诉讼期间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王某某违反操作规定的事实存在。故其主张王某某应承担过错责任的申请理由也不成立。
四、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首先,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打印制式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条为格式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该保险合同投保人落款处虽有投保代理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章,但因其约定的内容,免除了保险人在作业事故中应承担的部分赔偿义务,而加重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特别约定不具合法性并无不当。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 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

书记员:王迎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