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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邹某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代传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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