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营销服务部
张然
姚某某
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朱某波
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
代表人侯应华,该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波
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潜江大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朱某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判决应否在交强险的医疗费保险限额中扣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原审是否超出姚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原审判决在交强险的医疗费中是否扣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应包含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经查,原审判决仅扣除医疗费106781.11元、后续治疗费14500元,未扣除营养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上述四项共计123521.11元,潜江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上述医疗费用中的10000元,赔偿医疗费用以外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60517.52元,共计70517.52元。姚某某总共损失为184038.63元,扣减交强险赔偿额70517.52元,余款113521.11元,由潜江大地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中扣减免赔率20%后,赔偿90816.89元,但此赔偿数额高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89024.89元,鉴于姚某某、朱某波均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仍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89024.89元处理。
2、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姚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经查,姚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赔偿162833.03元,扣减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垫付费用84900元,还应赔偿77933.03元,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姚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90955.91元,扣减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垫付费用84900元,还应赔偿106055.91元。原审法院为减少诉累,将姚某某应返还给朱某波的部分费用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故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总的赔偿款161782.41元,并未超出姚某某诉讼请求190955.91元。
综上,潜江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判决应否在交强险的医疗费保险限额中扣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原审是否超出姚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原审判决在交强险的医疗费中是否扣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应包含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经查,原审判决仅扣除医疗费106781.11元、后续治疗费14500元,未扣除营养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上述四项共计123521.11元,潜江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上述医疗费用中的10000元,赔偿医疗费用以外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60517.52元,共计70517.52元。姚某某总共损失为184038.63元,扣减交强险赔偿额70517.52元,余款113521.11元,由潜江大地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中扣减免赔率20%后,赔偿90816.89元,但此赔偿数额高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89024.89元,鉴于姚某某、朱某波均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仍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89024.89元处理。
2、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姚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经查,姚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赔偿162833.03元,扣减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垫付费用84900元,还应赔偿77933.03元,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姚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90955.91元,扣减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朱某波垫付费用84900元,还应赔偿106055.91元。原审法院为减少诉累,将姚某某应返还给朱某波的部分费用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故潜江大地财保公司总的赔偿款161782.41元,并未超出姚某某诉讼请求190955.91元。
综上,潜江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营销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丁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