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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顾伟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伟民,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顾伟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于同年8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3.50元,减半收取计2,311.7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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