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彭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某某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责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某某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9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陈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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