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少稀,基地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樊三明,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与被告樊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于2016年11月23日以拟自行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宜昌基地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环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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