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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诉陈某某、安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崔德勇
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安淑霞
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53号。
负责人孟宪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德勇,该支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淑霞,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建华农行)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安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华农行委托代理人崔德勇、田园,被上诉人陈某某及被上诉人安淑霞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陈某某、安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4.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陈某某、安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4.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审判长:严凤兰
审判员:谢英新
审判员:刘大平

书记员:孙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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