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杭州路4号。
法定代表人:肖国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徐明星,均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黄某市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桂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柯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与被告王某、郭某某、黄某市美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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