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1594901-1。
负责人董跃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
被告曹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某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柱宽,黄某某孔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余俊,男,生于1984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与被告许某某、曹某某、余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 蔡劲松 审判员 宛 静 审判员 洪 军
书记员:曹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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