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
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王彬
客户经理
桂某某
王某某
黄某某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鲁正喜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
负责人董跃林,该行行长。
地址:黄某某黄梅镇五祖大道265号。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
原告客户经理。
被告桂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桂某某妻子。
被告黄某某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正喜,黄某某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诉被告桂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结案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滨
审判员:袁林杰
审判员:汪桂平
书记员:梅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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