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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李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地址:高邑县凤中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岳宏川。职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邑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李东某偿还透支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21839.72元及直到还清拖欠我行本息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和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李东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20000元。李东某2013年10月10日开始透支信用卡,截止2018年1月8日,累计拖欠透支本金19853.39元。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但该客户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还,截止2018年3月21日拖欠本息合计21839.72元。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尽早收回资金,我行予以提起诉讼。被告李东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东某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李东某于2013年10月10日开始透支信用卡,截止2018年1月8日,累计拖欠透支本金19853.39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拖欠本息合计21839.72元。以上事实有被告李东某办卡明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使用明细、透支本金欠息证明为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被告李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被告李东某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李东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请求判令被告李东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1839.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东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及利息21839.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李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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