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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
负责人:刘频,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孟庆波
审判员 慕安萍
审判员 许雷

书记员: 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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