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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李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00604681N,联系电话13722633076。
负责人:高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开发区,,联系。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称,201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申办了账号为62×××06的信用卡一张,约定还款方式为全额还款。被申请人使用该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营管理。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信用卡欠款31452.65元(截止2017年1月3日)。
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信用卡欠款31452.65元(截止2017年1月3日)。
申请费195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 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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