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帅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被告帅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查找被告不在此居住,被告电话无法联系。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张立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