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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于某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00604681N,联系电话13722633076。
负责人:杨晓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被告于某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查找被告不在此居住,被告电话无法联系。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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