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
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郭某
赵权
陈某某
随州市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曼曼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
代表人邱守银。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赵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郭某堂哥。
被告陈某某,个体工商户,系郭某之夫。
被告随州市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曼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某、陈某某、随州市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鹏程
书记员:李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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