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
代表人邱守银。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余丽某,系李某某之妻。
被告随州市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正付,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余丽某、随州市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靳鹏程
书记员:李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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