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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与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
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李海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承天大道中路一号。
负责人黄河,行长。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海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钟祥支行)诉被告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钟祥支行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钟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商应海,被告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海龙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龙发放借款50万元,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李海龙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钟祥支行要求被告李海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的利率标准自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被告李海龙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律师费20000元。
驳回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200元,合计12000元,由被告李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海龙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龙发放借款50万元,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李海龙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钟祥支行要求被告李海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的利率标准自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被告李海龙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律师费20000元。
驳回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200元,合计12000元,由被告李海龙负担。

审判长:丁海

书记员:石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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