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
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钱某某
张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承天大道中路一号。
负责人黄河,行长。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
被告钱某某。系被告周某某之妻。
被告张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钱某某、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钱某某、张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钱某某、张云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钱某某、张云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丁海
书记员:石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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