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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杨红军、吴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杨红军
吴金花
黄征
杨建国
杨兴旺
杨建国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
负责人:詹志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红军。
被告:吴金花。
被告:黄征。
被告:杨建国。
被告:杨兴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男,1973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杨红军、吴金花、黄征、杨建国、杨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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