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负责人:杨华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迪某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泽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柳英胜,该镇镇长。
被告:湖北长迪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才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湖北迪某经济发展公司、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湖北长迪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该行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该行迄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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