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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王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河北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26号嵇山公寓4单元18层405号。
负责人:陈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河北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书记员: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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