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地址邯郸市陵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某1,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黄海江,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与被告王某2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清信
审判员 李瑞敏
审判员 刘娇
书记员: 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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