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地址邯郸市陵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志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黄海江,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与被告唐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清信
书记员: 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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