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
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邢台市福山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王双锁,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邢台市福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邢台市福山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军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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