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9044C。
负责人:李风罡,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与被告司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房 伟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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