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
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81491-7。
负责人:李新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诉被告张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负担。
审判长:付彦佼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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