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通城农行)。
负责人:朱昌学,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新建。
委托代理人:魏英俊。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芹,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通城县宝塔砂布厂(以下简称通城宝塔砂布厂)。
负责人:程英俊,厂长。
委托代理人:谭和平,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城农行与被告胡某某、通城宝塔砂布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城农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农行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通城农行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谢卫东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王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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