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34号。
负责人:杨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告: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与被告郭某某、丁某某、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郭某某、丁某某、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程建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