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号。
负责人:杨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毛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云湾村)。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鹏,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与被告王某、毛海某、中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于2018年9月28日以王某已偿还其诉请的借款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毛海某及中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7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 陶华兰
人民陪审员 杨炜
人民陪审员 张财
书记员: 毛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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