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
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衡水衡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
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住所地胜利路358号。
负责人:周瑞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衡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聂有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称,一、仲裁员在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第六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甲方(申请人)有权选择要求乙方(被申请人)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第四项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无条件将房屋恢复原状。
且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将房屋恢复原状,而仲裁委员会却仍裁决申请人补偿被申请人租赁房屋建筑装修费用50余万元系明显的枉法裁决行为。
被申请人改造后院没有经过申请人书面同意,且改建的后院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是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仲裁委员会却以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报告认定建筑装修价值系明显枉法裁决。
二、申请人作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错误给付被申请人巨额费用,亦侵犯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字【2016】第031号裁决书;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衡水衡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并不认可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申请人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裁决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仲裁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申请人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裁决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仲裁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负担。
审判长:倪庆华
书记员:齐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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