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
阳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郭某某
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
本院2015年6月1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与被告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某某、郭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上述第一、二、三项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间……”此段后漏写诉讼费用,现于该段落后另起一段,补充内容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00元,由被告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某某、郭某某、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宽军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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