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
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褚某某
宋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7号。
负责人常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被告褚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审判长:丁鹏
书记员:范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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