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营业场所: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7号。
负责人:常钦。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东门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508号。注册号:421000000151335(1-1)。
法定代表人:曲德君。
委托代理人: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荆州东门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6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 钢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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