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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王某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7号。
负责人常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 鹏

书记员:范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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