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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唐某某、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
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53号。
负责人:常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购物中心401室。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诉被告唐某某、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审判长:张琼花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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