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营业场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组织机构代码914211248806133650。负责人:明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武,系该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百胜,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告郑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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